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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让 AI 找案例,法官一查全是编的

一位律师给法院交了两份判例,其中一份案号是(2022)沪01民终12345号。法官拿这个案号一检索,真实案子是民间借贷,跟本案的股权代持毫无关系。他承认这两份判例是提炼关键词后反复问 AI 得来的,没做任何核实。这个案子今年被收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全库 5538 篇里,「人工智能 虚假案例」只命中它一篇。案例库对这两份假判例的描述才是最要命的:与本案事实细节、法律争议、裁判逻辑「高度契合,看似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By Joker2026/08/205 min

一位律师给法院交了两份判例,用来支持自己当事人的观点。

其中一份的案号是:(2022)沪01民终12345号。

12345。

法官拿这个案号去检索,调出了真实的裁判文书。那个案号对应的确实是上海一中院的一个案子,但内容是民间借贷,跟本案要论证的股权代持问题毫无关系。

另一份也一样,案号是真的,内容是编的。

这个案子今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收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5-18-2-494-001。整个案例库现在收录 5538 篇案例,用「人工智能 虚假案例」去检索,只有这一篇。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案例库里的记载很平实。

2024 年 10 月,北京通州法院受理了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原告委托了宁夏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做代理人。

庭审结束后,杨律师提交了一份书面代理意见。为了论证己方观点,他在里面援引了两个案例,说这两个案子跟本案的事实和争议问题高度相似。

法院的动作很简单:拿案号当关键词去检索,把真实裁判文书调出来,跟他提交的内容逐一比对。

然后就发现对不上。

承办法官后来在一次电视采访里说了个细节:他最先注意到的不是内容,是格式不对,那两份材料的左边带着实心点。

这个细节我觉得挺有意思。做过文字工作的人应该反应过来了,那多半是 markdown 的无序列表符号,AI 生成内容时最常见的排版残留。你把它复制粘贴到 Word 里,那些小圆点就跟着过来了。

法官不是靠法律功底识破的,是靠一眼看出这文本不像人写的。

经询问,杨律师承认了:他把本案的事实提炼成关键词和争议焦点,反复向某个 AI 语言模型提问,得到了这两个案例,然后没做任何核实就写进代理意见交了上去。

案例库里那句最要命的话

案例库对这两个假案例的描述是这么写的:

「杨某提供的两个案例与本案的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以及裁判逻辑高度契合,看似具有较强参考价值;但实际上,两个案例所述事实情况与相应案号对应的真实案件的事实情况完全不符。」

我把这句读了三遍。

高度契合,看似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危险的地方。假的东西不是漏洞百出被识破的,恰恰相反,它比真的更好用。

你想想现实里查资料是什么体验:你找了半天,找到的判例、数据、案例,总是跟你要论证的东西差着点意思,得自己再绕一下才能用上。这个磨人的过程本身,其实是真实世界的特征,因为真实的材料不是为你的论点定做的。

而 AI 给你的东西,永远严丝合缝。你提炼的关键词是什么,它就给你什么,事实细节、争议焦点、裁判逻辑,一个不差。

所以有一条判断标准,我觉得比任何检测工具都实用:

当 AI 给你的资料完美契合你的需求时,先怀疑它是编的。

越贴合,越可疑。

法律上有个空隙

这个案子最值得细看的,其实是法院的说理部分。因为它处理了一个新问题:编造判例,到底算什么。

直觉上大家会想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就是那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但法院没有直接套用这一条,理由是:

「该条款规定的证据应当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以期参考适用的案例,系诉辩意见范畴,不属于证据。故向法院提交未经核实的虚假案例的行为不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判例不是证据,是诉辩意见。

所以严格讲,你编一份判例交给法院,跟你伪造一份合同交给法院,在法律上不是一回事。前者不落在那条罚款拘留的条文里。

那就不管了吗?也不是。法院接着写:

「但是,诉讼参与人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违反诉讼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妨碍民事诉讼程度等因素,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注意那两个字,参照。

不是适用,是参照。这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覆盖的地方,给出了一个处理路径。而这句话,就是这个案子被写进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参考规则的原因。

为什么这次只是批评教育

结果是:法院在判决书里写了一段批评。

「本院对此提出批评,希望原告代理人引以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

没有罚款,没有拘留。案例库给了三个从轻的理由:

一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提交虚假案例;二是事后能够主动说明案例来源;三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这三条值得记一下,因为它们反过来就是加重的条件。如果被认定为明知是假的还提交,如果被问的时候不承认、编另一套说法,如果这份假材料真的影响了判决结果,那就不是批评教育的量级了。裁判要旨写得很清楚:情节较重的,可以参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处理。那一条对应的是罚款和拘留。

顺带说一句量级上的对照。这类事在美国已经出过好几起,处理方式是直接罚钱:有律师因为在文书里引用 AI 虚构的判例被罚 1.5 万美元;另一起里有人被吊销临时执业许可,同案另外三人各罚 1000 到 3000 美元;最早那起罚了 5000 美元,外加强制参加职业素养培训。

一边罚的是钱,一边罚的是名声。这位杨律师没掏一分钱,但这个案子进了案例库,成了全国同行的教材。

这事跟不打官司的人有什么关系

关系很大,因为出问题的那个动作,不是「打官司」,是让 AI 帮你找依据,然后没核实就交出去

把「判例」换成别的词,这个动作你可能每周都在做:

写方案,让 AI 找几个同行的案例。写报告,让 AI 补几个行业数据。写论文,让 AI 列几篇参考文献。跟老板汇报,让 AI 帮你找个能支撑观点的说法。给客户答复,让 AI 引一条政策条文。

每一个都是同样的结构:你需要一个依据来支撑既定的观点,AI 给了你一个完美贴合的,你觉得省了两小时。

律师这个身份在这里反而不是重点,或者说,正因为是律师才更说明问题。这是一个靠核实事实吃饭的职业,是最清楚「引用要有出处」的一群人。案例库的说理里专门点了这一层:律师法要求「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所以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从业者,更应当遵循诉讼诚信原则

连他都省了核实那一步。

那份代理意见交出去的时候,杨律师大概率是真的以为那两个案例存在的。这才是这个案子最普通、也最容易发生在任何人身上的地方。

几句边界

这个案子的全部细节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公开记载,入库编号 2025-18-2-494-001,判决为通州法院(2024)京0112民初19067号,2025 年 4 月 10 日作出,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和律师的姓名在案例库中就是匿名的,我沿用了原文写法,没有去查证具体是谁。

法官发现格式异常那个细节,出自承办法官在电视采访中的回忆,案例库正文里没有记载这一节。

还有一点要说清楚:这不是一篇讲「AI 不能用」的文章。法院的说理里用的措辞是「超出合理使用技术的边界」,也就是说,用 AI 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把它给的东西直接当成了事实。

裁判要旨那句话其实可以直接抄下来当工作守则: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内容,要承担相应后果。关键从来不在「是不是 AI 写的」,在「有没有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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